诚征全国各市,县.代理商 2006-10-25 15:18:02 点击:
3. 乙方订货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, 特殊规格或一次购货量特别大,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, 以便甲方及时安排生产, 确保用户利益。 九、市场保护: 为了保护各地经销商的市场,乙方保证只在合同所定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,严禁向其他市场串货和仿造、仿冒本产品,如果发现乙方冲击其他市场或仿造、仿冒本产品,甲方可按冲货总量的市场零售价10倍或根据市场被冲击程度对乙方进行罚款,仿造、仿冒本产品最少罚款2万元,并停止对乙方的供货。乙方经过处罚后仍不改正,甲方有权取消其经销权。 在合同条件下,乙方如遇其他区域总经销或经销商跨越区域销售,甲方在接到乙方通报后,应尽快制止其行为,并对串货者视市场冲击程度进行处罚。罚金支付给乙方以补偿乙方的损失。 十、广告宣传: 在经销区域的广告宣传,费用由乙方承担。 广告发布必须依照甲方提供的附件和其他资料范围的内容进行。 合同期内,乙方所需的质量、检验、认证书等文件和经销证书以及广告宣传图片、资料、光盘由甲方免费提供并邮寄,超出一般配置时,其费用由乙方承担。 如乙方广告费用低于进货款的15%,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供货价格提高5%-15%。 十一、其他:有特别约定---- 。 十二、未尽事宜: 本合同未尽事宜,可由双方协商,制定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 十三、纠纷处理: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,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。如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时,可提交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。 十四、合同续签: 本合同期满,如甲乙双方愿意续签,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协商续签,否则,至合同期满之日起合同自动失效。 在同等条件下,乙方具有续签合同的优先权。 十五、生效日期: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及乙方汇出首批货款后开始生效。二周内未付款提货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经销权,本合同作废。 十六、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合同双方签章后允许传真交换。
甲 方:北京正华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: 法人代表: 法人代表: 代 表 人: 代 表 人: 地 址:北京朝阳区安贞里 地 址: 邮 编:100026 邮 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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